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102民初412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伊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1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伊峰,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伊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租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租赁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万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王象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