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200号
原告:王范范,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周波,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高见,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范范与被告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王范范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范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范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范范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于永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