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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辖终659号

上诉人郑燕仪因与被上诉人李娜娜、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娜娜;郑燕仪;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燕仪,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娜,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郑燕仪因与被上诉人李娜娜、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3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燕仪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郑燕仪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八条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本协议签约地佛山市南海区的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