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民初1663号
原告: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岷县岷阳镇龙潭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郎申有,系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康平,系岷阳镇干部。
被告:吴录义,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岷县。
原告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与被告吴录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岷县岷阳镇龙潭村互助资金协会负担。
审判员 朱歹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