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120号
原告:吴文娣,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曾宇豪,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仲恺区。
原告吴文娣与被告曾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宇豪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支付钱包,保全金额以100000元为限。原告吴文娣提供100000元(收据号MA00013236)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宇豪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支付钱包,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支取、转账、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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