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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2415号

申请人张秀莲与被执行人贾振彬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张秀莲;贾振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贾振彬,男,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莲与被执行人贾振彬返还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振彬金融机构存款12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至迟于相应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花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