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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7425号

曾宇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宇;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7425号

原告:曾宇,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江**和韵路**附**—附**、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NJU440。经营者:张建,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宇与被告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宇于2019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宇负担。

审 判 员 李元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 俭

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