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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执103号

余勇军与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勇军;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0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余勇军,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许先凯,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郭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三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勇军与被执行人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勇军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门天商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铁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