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8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义平,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C1证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府谷县,现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义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冯义平酒后驾驶陕KXXX**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XX路XX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冯义平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05.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相关规定,被告人冯义平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冯义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义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义平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检查笔录、对被告人冯义平血样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冯义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义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冯义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以及府谷县司法局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