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54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天国,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晓荣,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张天国与丁晓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丁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1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丁晓荣每月440元直至扣清60000元为止。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天国与被执行人丁晓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天国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荣义与被执行人丁晓荣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渝0106执54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蔡洪林
书 记 员 晏家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