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081号罪犯郭梅香,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洋店镇尹湾村委蔡庄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梅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郭梅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郭梅香在执行期间,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梅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梅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梅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共获得表扬5次。原判有积极赔偿、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梅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梅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