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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刑初168号

宁长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宁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长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邢台县。因本案,2018年12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长明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泽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夏天,在邢台市桥西区曼哈顿商业街和莲池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路边,被告人宁长明窃取黑猫牌高压清洗机1台。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5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在其住处依法查获并扣押。2、2018年10月14日或15日、20日、21日,在邢台市桥东区白塔村旧货市场内,被告人宁长明分三次窃取王某2台空调外机,赵某3台空调外机、3台空调内机、1台真空泵、1个线滚、2个水钻钻头。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宁长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宁长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赵某的陈述,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邢东认定(2018)0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宁长明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追回退失主,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宁长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本案被告人宁长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长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宁长明作案工具双枪牌银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军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