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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101号

金永清与栾月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永清;栾月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金永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栾月芹,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金永清与被执行人栾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永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6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但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6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利平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 婷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