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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刑初690号

陈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开,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及其辩护人蔡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开通过在境外勐拉地区“皇家赌场”认识的男子高明(该人情况目前尚未掌握)介绍,在勐拉、康邦地区接受两名王姓男子及“小李”等人的指示,于2019年2月26日从境外沿小路从佤邦越过国境线到达云南沧源境内,又于次日乘坐8L9570次航班由沧源到达成都,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陈开准备乘坐MU9929次航班将毒品运送至山东烟台。 2019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开准备乘坐MU9929次航班由成都飞往烟台,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15号安检通道过检时,被安检人员查获,民警现场打开被告人陈开的鞋底,当场从鞋底查出24袋颗粒状物质,共计4427颗(其中红色片剂4381颗,绿色片剂46颗)。经现场称重,上述颗粒状物质共计净重448.75克。经鉴定,从上述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开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开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开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系从犯;2.被告人陈开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陈开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民警从被告人陈开处查获的手机、SIM卡、专用鞋及24袋毒品,已予扣押;2.经检测,被告人陈开的毒品尿检结果呈阴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开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现场称重笔录及称量照片,抽样、扣押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开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陈开的供述,证人盛某、白某的证言及辨认,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出具对查获毒品所作的川基鉴[2019]毒鉴咨字第25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房查询信息,视听资料,被告人陈开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获取高额报酬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48.7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开受他人指使而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开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开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开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陈开系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应予没收、销毁;手机、SIM卡及运毒专用鞋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SIM卡及运毒专用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跃

人民陪审员  刘建洪

人民陪审员  徐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