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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4刑初43号

李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5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现年X岁,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2014年9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未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耀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AXXX**“长城”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阳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雷家洼十字南侧时,与被害人雷某甲、蒋某某分别骑行二轮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在道路中心线处停驶状态下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蒋某某受伤、雷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陕西渭南东方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李某所驾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的瞬间时速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2.1KM/小时。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雷某甲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陕西省合阳县XX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甲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线索来源、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鉴定文书、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夜间行经人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违法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AXXX**长城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阳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雷家洼十字南侧时,与被害人雷某甲、蒋某某分别骑二轮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在道路中心线处停驶状态下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蒋某某受伤、雷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肇事车辆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2.1km/h。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雷某甲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甲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并配合施救。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与死者雷某甲的亲属及被害人蒋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付雷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赔付蒋某某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另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李某全部承担)。死者雷某甲的亲属及被害人蒋某某的亲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信、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交通事故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9月1日20时6分许周某某报警称在合阳县武帝北路XX区路段一小车与自行车相撞,两人受伤。合阳县公安局接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2018年9月3日经李某传唤到案。3、被告人李某供述,2018年9月1日晚上8时许,他开着陕AXXX**长城牌轿车从合阳县XX村的工地下班回到县城,由北向南行驶到县城XX路XX道XX段刚过雷家洼村十字,他开着近光灯,前方相对方向有来车,开着远光灯,视线不好,他就行驶在路面双向四车道的XX道XX线走,突然发现前方有两个小女娃骑自行车在路中间黄线上并排停着,发现后来不及避让就把两辆自行车和人都撞了,向前推行了几十米,他没有挂空挡,撞了后就紧急制动将车刹停,下车赶紧看人,就看到一个女娃在车的左前路上躺着,另一个在车的右前部保险杠下卡着,在左前躺着的女娃意识已经昏迷了,卡在车右前的那个女娃还挣扎的哭着,他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慢慢的周围就围了好多人,他听见有人打了110报警,就在现场等120,120救护车将两个女娃拉走后,他就等着110警察来处理现场。他当时挂的四档,车速有60多码。骑车的两个女娃是推着自行车在路中间黄线上,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并排停着。4、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18年9月1日18时许,她和同学雷某甲骑自行车一块去XX公园玩。她们经XX小区门口,骑自行车行驶到路中间,发现南边行驶过来一辆大货车,她们就停在路中间等着大货车过去,这时就被车撞了,后面的事她就不知道了,等醒来时她人已在救护车上。5、证人雷某乙证明,2018年9月1日晚上,他在XX路XX道XX段的“居民点”朋友家出来准备在路东停车位骑车回家,突然听见“嘭”的一声大响,他回头一看发现一辆车把两辆自行车撞了,连人带车都撞的拖了几十米,然后那辆车停在路边,他过去发现一个大一点的女娃在车的左前侧倒着,车边上倒着一辆自行车,另一个小一点的女娃在车的右前部躺着,躺在左边的那个女娃已经昏迷了,躺在右边的那个女娃还有意识还能和他说话。经过对话,得知两娃是他本村蒋成伟、雷建刚家的,他看见两个娃伤的很厉害,就先打了110报警,再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联系两个娃的家长。后来120急救车和两个娃的家长先后来把娃送到医院。交警到现场他给说明了看到的具体情况。6、证人周某某证明,2018年9月1日20时许,他从工地下班走到XX路XX园XX道XX段XX路中间有一个儿童自行车的轱辘,就绕行了一下继续往下走了大概100米左右(也就是刚到梨花园小区路段),他就看到一辆灰色长城越野车在路边停着,边上围了好多人,他没有下车就放慢车速看到灰色长城车前方倒着一辆自行车和一个十来岁的女娃,他想着长城车把人撞了,就打了110报警。7、证人雷某丙系被害人之叔父,其证明2018年9月1日下午大概6点左右雷某甲放学回到家在家吃饭,蒋某某就来到家里叫一块去XX公园玩,后来两个娃就分别骑自行车由他村南的路去了XX公园。到了晚上8时许,他就接到蒋某某爸爸的电话说娃出事了,他到案发现场看到一辆灰色长城越野车把两个娃骑的自行车撞了,两个娃都拉去医院抢救了,他到医院后,医生就说雷某甲已经不行了。8、车辆转让协议、李某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系肇事车辆陕AXXX**轿车的所有人、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陕AXXX**轿车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10月12日。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雷某甲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蒋某某此次损伤致右侧气胸,损失程度属轻微伤;致肝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左肘关节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多发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明,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82.1km/小时。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比例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证明,肇事现场位于合阳县XX路XX段(雷家洼路口南侧)及其肇事现场勘查的情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雷婧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XX道XX街设施的,XX道XX街设施通过......。”之规定;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甲、蒋某某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证明,2018年9月1日雷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14、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与死者雷某甲的亲属及被害人蒋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付雷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赔付蒋某某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另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李某全部承担)。死者雷某甲的亲属及被害人蒋某某的亲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案发后提取李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阴性。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证明,对提取的李某血液检测鉴定血清中乙醇含量为0mg /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夜间驾驶车辆上道行驶,行经城市公园人流量密集路段违法超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有人报警,等待办案民警并配合施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    党江林

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 二Ο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晓艳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