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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刑初632号

杨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12刑初63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啸,曾用名杨钟,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五华区,专科文化。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浔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杨啸分别在昆明市“农夫菜坊”餐馆及“火焰山烧烤”饮酒。2018年8月16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啸饮酒后驾驶云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农夫菜坊”前往五华区金域国际小区。2018年8月16日1时10分,被告人杨啸驾车行驶至昆明市苑立交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啸没有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兆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