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9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吴国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家北,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吴国成与被执行人潘家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做出(2017)湘122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家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国成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手机彩信向被执行人潘家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手机号码通过通信公司查询获得)。 2、于2019年5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林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 3、于2019年5月16日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潘家北无公积金记录。 4、于2019年5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潘家北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5、于2019年5月16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潘家北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于2019年5月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潘家北在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信息和人员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人员信息,村里反馈人员长期在外地。 7、于2019年5月3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潘家北在柳州市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以上情况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国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家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4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吴国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答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潘家北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国成借款66 8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 8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丁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