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1904号
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雪伟,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英豪。
法定代表人:仝矿伟,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曾朝辰,总经理。
被
申请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世宁,董事长。
被
申请人: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县城水电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山,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3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开立的金额为850000元的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号00010816)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5750元;冻结申请人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单850000元(存单号0001081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