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29执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张循,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秋禧,男,汉族,生于199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欧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2日,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兵给付借款本金27007.81元、利息12420.80、案件受理费388.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兵于2019年5月30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兵从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毅强
审判员 张宁恒
审判员 王学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