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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执175号

马庆林、皮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庆林;皮旭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马庆林,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皮旭东,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马庆林与皮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庆林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2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皮旭东支付货款26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00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月14日、3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主任进行电话询问,其表示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皮旭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罗 彪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秦晓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