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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3627号

夏维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维迪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3627号 申请执行人夏维迪,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元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对原告夏维迪与被告叶元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47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叶元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夏维迪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464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维迪与被执行人叶元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叶元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叶元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元骥在青田凯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

书记员 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