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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4刑初27号

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狩猎
当事人
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824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木子布,绰号“阿木公军”,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戎,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木加布沙,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马什古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万锦,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子布、沙马什古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木加布沙涉嫌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子布及其辩护人李戎、木加布沙及其辩护人唐琳、沙马什古子及其辩护人万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阿木子布在越西县参加亲戚婚礼时,邀约说某(另案处理)、耍某(另案处理)到甘洛县蓼坪乡后面的山上去耍,耍某随即约了西昌的两个朋友一同上山。阿木子布同说某、耍某约好后,找到被告人木加布沙并邀约其带上枪和猎狗上山打猎。木加布沙同意后,又电话邀约洛某(另案处理)、阿某(另案处理)带狗上山。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一同前往被告人沙马什古子的家中,邀约沙马什古子带上电捕机器上山打猎。 2017年3月20日,说某驾驶车辆搭载耍某、两个西昌人前往甘洛县阿木子布的家中,阿木子布提出让耍某去亲戚家借车。2017年3月21日,阿木子布驾驶耍某借来的川T×××××号黑色皮卡车,在甘洛县城与木加布沙、洛某等人会合。阿木子布等人在甘洛县城购买了大米、蔬菜等生活用品后,随即驾车回到甘洛县则拉乡。 2017年3月21日下午,阿木子布等人将阿木子布带来的1条猎狗、被盖,木加布沙带来的1支射钉枪、射钉弹、钢珠、2条猎狗,沙马什古子带来的升压器、蓄电池、电线、铁丝、电网固定钉,洛某带来的2条狗,阿某带来的3条狗、被盖、腊肉等物品搬上皮卡车。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说某、耍某及两个西昌人一共九人,合乘川T×××××号黑色皮卡车,由甘洛县则拉乡磨房沟经甘洛县蓼坪乡腊岱村,到达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地名长坪子处。阿木子布等九人随即搭建窝棚、生火做饭。 2017年3月22日上午,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带上猎狗往海棠镇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途中阿某自己一人往蓼坪乡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阿木子布、说某、耍某、两个西昌人则带上射钉枪在窝棚周围寻找野生动物。至当日12时许,阿木子布、说某、耍某在发现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后,阿木子布将射钉枪和猎捕机器丢弃,和说某、耍某驾驶川T×××××号黑色皮卡车往保护区工作人员方向驶去。保护区工作人员进行例行检查询问后将三人放行。阿木子布、说某、耍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将皮卡车藏匿于自然保护区内,阿木子布立即电话联系木加布沙让其离开,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说某、耍某等九人相继离开现场。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同案人洛某等人在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亲人劝说下,相继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8年6月4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b2021-1号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阿木子布、沙马什古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木加布沙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木加布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阿木子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李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木子布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家境困难,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木加布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唐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木加布沙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沙马什古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万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马什古子系从犯,其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阿木子布在越西县参加亲戚婚礼时,邀约说某(另案处理)、耍某(另案处理)到甘洛县蓼坪乡后面的山上去耍,耍某随即约了西昌的两个朋友一同上山。阿木子布同说某、耍某约好后,找到木加布沙并邀约其带上枪和猎狗上山打猎。木加布沙同意后,又电话邀约洛某(另案处理)、阿某(另案处理)带狗上山。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一同前往被告人沙马什古子的家中,邀约沙马什古子带上电捕机器上山打猎。 2017年3月20日,说某驾驶车辆搭载耍某、两个西昌人前往甘洛县阿木子布的家中,阿木子布提出让耍某去亲戚家借车。2017年3月21日,阿木子布驾驶耍某借来的川T×××××号皮卡车,在甘洛县城与木加布沙、洛某等人会合。之后,阿木子布等人在甘洛县城购买了大米、蔬菜等生活用品后,随即驾车回到甘洛县则拉乡。 2017年3月21日下午,阿木子布等人将阿木子布带来的1条猎狗、被盖,木加布沙带来的1支射钉枪、射钉弹、钢珠、2条猎狗,沙马什古子带来的升压器、蓄电池、电线、铁丝、电网固定钉,洛某带来的2条狗,阿某带来的3条狗、被盖、腊肉等物品搬上皮卡车。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说某、耍某及两个西昌人一共九人,合乘川T×××××号黑色皮卡车,由甘洛县则拉乡磨房沟经甘洛县蓼坪乡腊岱村,到达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地名长坪子)内。到达该区域后,阿木子布等九人随即搭建窝棚、生火做饭。 2017年3月22日上午,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带上猎狗往海棠镇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途中阿某自己一人往蓼坪乡方向寻找野生动物。阿木子布、说某、耍某、两个西昌人则带上射钉枪在窝棚周围寻找野生动物。至当日12时许,阿木子布、说某、耍某在发现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后,阿木子布将射钉枪和猎捕机器丢弃,和说某、耍某驾驶川T×××××号黑色皮卡车往保护区工作人员方向驶去。保护区工作人员进行例行检查询问后将三人放行。阿木子布、说某、耍某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将皮卡车藏匿于自然保护区内,阿木子布立即电话联系木加布沙让其离开,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洛某、阿某、说某、耍某等九人相继离开现场。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同案人洛某等人在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亲人劝说下,相继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8年6月4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木加布沙持有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的身份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2.受理报警登记表、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到案的情况。 3.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明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被采取刑事强制的情况。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B[2014]10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64号通知、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狩猎地点位置示意图,证明经国务院批准新建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案发地位于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情况。 5.栗子坪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证明在栗子坪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8种。 6.情况说明,证明经四川富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安全电压为不高于36V,持续接触电压为24V;低压为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以下的电压,高压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在木加布沙处被依法扣押了射钉枪1支、射钉弹148发、大钢珠49颗、小钢珠72颗、铅弹头15个、充电式头灯1个,在沙马古什子处被依法扣押了木箱1个、蓄电池1个、铁丝25KG、升压器1套、电线2根、U形螺纹钢2根、电网固定钉224个、弯刀1把,在阿木子布处被依法扣押了直流变频控制器1个、蓄电池1个、蓄电池电流转换器1个、充电式头灯2个,以及述物品的随案移送和保存情况。 8.证人证言 (1)阿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耍某将阿某1家的川T×××××号黑色皮卡车借走的情况。 (2)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系石棉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股股长。四川栗子坪国家级保护区是大熊猫野花放归基地。2017年3月22日,张某、余某、骆某等人与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和甘洛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四川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巡护,在巡护过程中发现了一辆行驶的皮卡车,车内有3名人员,后又在巡护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简易窝棚和相关作案工具。 (3)余某的证言,证明余某系四川省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棉管理处副处长。2017年3月22日,余某参加了联合执法巡护,在巡护过程中发现一辆皮卡车,车内有3人。后巡护人员发现升压器、铁丝、射钉枪等物品。 (4)阿某2的证言,证明彝族传统打猎习惯是把狗喂饱后就将狗放出去,狗就会去寻找野生动物并追赶,狗将野生动物撵累的时候,野生动物会向山下跑,这时狗就会将野生动物围起来,对着野生动物叫,放狗的人听狗叫声找到狗最后将野生动物抓住。 9.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的供述、同案犯洛某、阿某、说某、耍某的供述及《证明》,证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等人相互邀约,并带上作案工具到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猎捕野生动物,以及木加布沙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在案发后,阿木子布告知其他人一名叫“何老七”的男子(后经阿木子布辨认该男子为何文光)能将事情“摆平”,但需要凑十万元交给“何老七”后,阿木子布等人先后共同凑了九万元交给“何老七”,但“何老七”收钱后却未能帮阿木子布等人将事情“摆平”,阿木子布便自行伪造了一份《证明》,并将复印件交给其他人,表明已经将事情处理好了。 10.检查笔录、现场物品清单,证明案发现场处查出相关作案工具的情况。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等人搭设窝棚的地点,以及现场被查获出相关作案物品的情况。 12.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阿木子布对阿某、说某、洛某、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的辨认情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复印件),证明经阿木子布辨认该份《证明》即为阿木子布伪造后给阿某等人的《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木加布沙辨认出自己携带上山的枪支及弹药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沙马什古子辨认出自己携带上山的狩猎电击装置等物品的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沙马什古子对阿木子布、木加布沙的辨认情况。 (6)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阿某对说某、洛某、沙马什古子的辨认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说某对耍某、木加布沙的辨认情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耍某对阿木子布、说某的辨认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证明木加布沙对阿木子布、阿某、洛某、沙马什古子的辨认情况。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明洛某对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阿某的辨认情况。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明说某对阿木子布的辨认情况。 13.鉴定委托书、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木加布沙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14.鉴定聘请书、关于诚信佳E型猎捕器测试情况说明、设备照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情况说明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明经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安装检修公司检测,查获在案的诚信佳E型猎捕器电容箱内有408个电容器,充满电后瞬间释放电压最低5KV,最高20K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规程,1KV以上属于高压电,人畜触碰后会击伤或击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违反狩猎法规,在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木加布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木子布、沙马什古子犯非法狩猎罪,指控被告人木加布沙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阿木子布、木加布沙、沙马什古子案发后在民警及亲友规劝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加布沙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阿木子布的辩护人、木加布沙的辩护人、沙马什古子的辩护人请求本院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狩猎,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破坏具有现实危险性,其情节严重,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木子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木加布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沙马什古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制枪一支、射钉弹一百四十八颗、钢弹一百三十六颗、铁丝二十五千克、升压器一套、电线二根、充电式头灯三个、蓄电池一个、U型螺纹钢二根、电网固定钉二百二十四个、直流变频控制器一个、弯刀一把、木箱一个、12伏蓄电池一个、蓄电池电流转换器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建军

审 判 员 陈学保

人民陪审员 丁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诗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捕猎及其他妨害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点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刑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