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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24刑初86号

肖全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肖全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24刑初86号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周至县XX镇XX村XX路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陕AXXXXX面包车在周至县四屯镇苏村小学北600米处,被周至县交警大队直属二中队民警检查时发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车内乘坐小学学生15人,该车核载7人。经调取该路段2019年4月23日、24日、25日苏村小学门口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陕AXXXXX面包车在下午17:30分左右车上都拉的学生,属从事校车服务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杨春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凌雯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