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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执121号

毛翠容、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毛翠容,女,193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志国,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毛翠容与成都华茂米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48108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泽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