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
负责人:陈强。
被执行人: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刀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天从。
被执行人: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祖良。
被执行人: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金清。
被执行人:许祖良,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杨少燕,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贵真,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孙天从,男,1971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雪清,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金清,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许祖良、杨少燕、丁贵真、孙天从、丁雪清、丁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该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