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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刑初89号

陈克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23刑初89号 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克春,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均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克春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桂娟、朱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克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17时左右,被告人陈克春驾驶车牌号为湘B×××××红色别克凯越轿车,载着其父陈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与迎面驶来的、由夏某银驾驶的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载着李某、李某初、夏某先)相遇。由于道路较窄,双方会车时互不相让。后被告人陈克春与夏某银发生争吵揪扭,被害人李某上去拉架,被被告人陈克春打伤左眼。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克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克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案件揭发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夏某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克春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克春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克春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及监督环境等进行考察,考察报告认为被告人陈克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克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克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澧县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子英

书 记 员  皮波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校对人: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