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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刑初3321号

陈坚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陈坚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刑初33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坚波,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瑶,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坚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经审查均予以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坚波及其辩护人陈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被告人陈坚波经微信名为“微笑”的女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百特365,并成为伯爵级代理。该组织以bet365网站为平台,在互联网上宣称拥有40年BC经验,是全球最大的网络BC公司,投资BC、金融、娱乐场及游戏运营等业务,是涉及体育竞技投注的跨国公司。且该组织宣称只需在bet365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即可进行“投资”,投资以英镑计值,每100英镑固定折合人民币900元,投资100英镑就可以成为普通会员,每个月就可以享有投资本金20%-30%的分红,每月的1日、15日进行分红。另外,会员额外缴纳200英镑代理费即可成为百特365的代理,取得代理权,即获得对外宣传、推广百特365网络理财模式,招揽其他人投资或者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并可以根据其发展的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及下线代理发展的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佣金。百特365网络理财的代理分为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五个等级,做代理直推他人投资5000英镑业绩以内的为男爵,每月获得伞下1级会员投资收益的5%作为佣金;直推业绩(意思为第一层下线的投资总额)5000-10000英镑的为子爵,每月可以获得伞下1-5级会员投资收益的1%-10%作为佣金;直推业绩10000-50000英镑的为伯爵,每月可以获得伞下1-10级会员投资收益的1%-20%作为佣金;直推业绩50000-100000英镑的为侯爵,每月可以获得伞下1-15级会员投资收益的1%-30%作为佣金;直推业绩100000英镑以上的为公爵,每月可以获得伞下1-20级会员投资收益的1%-40%作为佣金。佣金于每月的1日可以提现。在上述高额回报的引诱下,百特365网络传销迅速传播。陈坚波投资人民币2700元成为代理后,直接发展黄某1(另案处理)等13名下线,且组建了百特365(十)群。陈坚波将其及女朋友李某1到用李红梅身份开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百特365传销团队使用。后来陈坚波加入百特365传销团队,并成为该团队的4号客服(微信号×××,)向会员发送百特365投资平台收款账号,至2016年12月中旬不再担任客服。在陈坚波的宣讲推介下,黄某1使用微信名为“焱玥”的微信加入了bet365招商10群,并于2016年9月14日决定尝试投资百特365。黄某1在百特365网站(网址为www.chbet365.vip)上使用自己号码为133××××****的手机注册成为会员,并向百特365客服提供一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李亚男,账号62×××69)转账人民币900元进行投资。经过一段时间的分红提现,黄某1相信了陈坚波等人对百特365的宣传,于是另外缴纳1800元取得代理权,并开始向身边的朋友以及网友宣传百特365项目。其发展下线会员情况如下:其直接介绍的1级会员有韦某1、韦某2、马某1、皮某、赵某、庞某、郭明辉、贾某、谢某、唐某1、要建忠、马某2、刘某1、江某、刘某2、杜某、李某2、何某、邓某;其名下1级会员皮某介绍的2级会员有肖某、付秀琼、敖某、喻某1、刘某3;其名下1级会员邓某介绍的2级会员有韦某3、郭堡魁、林某、莫某;其名下1级会员李某2介绍的2级会员有刘某4、刘付仕良、刘晚晴、周某;其名下2级会员付秀琼介绍发展的3级会员有程某、喻某2、刘某5、童某、李某3、唐某2、敬洪文、毛某、李某4、曹某、黄某2;其名下3级会员程某介绍发展的4级会员有李某5、李某6、吴某、李某7、李某8、李某9。黄某1收取伞下会员的资金后代为转账至百特365客服提供的账户。经统计,被告人陈坚波名下共发展下线人员至少达5层49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坚波的供述及对李某1到等人的辨认笔录,对微信记录的指认笔录;证人常某、李某1到等六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下线会员的关系图谱;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代理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坚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坚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陈坚波直接发展的下线为13人,其他人员非陈坚波直接发展,且不认识,不应计入陈坚波的传销人数;(2)陈坚波应认定为从犯;(3)涉案金额较小;(4)陈坚波的主观恶性较小;(5)陈坚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和悔罪表现;(6)陈坚波是家庭的生活支柱。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坚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经查属实。另查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坚波涉嫌犯罪后,于2017年10月20日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博甲天下10-2-302室抓获被告人陈坚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陈坚波在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中的发展下线人数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陈坚波共发展下线人数至少达到5层49人,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陈坚波发展的下线人员为陈坚波带来非法经济利益,且由下线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未超出陈坚波主观对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可以产生后果的认识范畴,且追求和放任结果发生,故根据犯罪利益归属与责任对等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均可以认定陈坚波应对其发展的下线承担刑事责任,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坚波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代理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陈坚波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坚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案有同案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坚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坚波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坚波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坚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幸金球

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