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5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阳泉市。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清徐县。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某,山西诚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被告人高某伙同田志辉(未满16岁)在太原市××区内多次实施盗窃。1.2018年11月12日3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昌盛街,撬门进入被害人高余玉明经营的天天酒店内,盗窃该酒店收银箱内装现金600余元。2.2018年11月20日3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富康街真武西路口,撬门进入被害人牛英英经营的舒家大院饭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860元。3.2018年11月20日3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富康街真武路南侧,撬门进入被害人高进经营的锅先生火锅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余元。4.2018年11月24日2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人民北路先锋街口路东,撬门进入被害人韩斌经营的鹏盛电子手机店内,盗窃该手机店内手机12部。其中一部手机被田志辉摔坏而丢弃,另一部手机被被告人高某丢失,剩余10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00元。现该10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韩斌。5.2018年11月25日3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富康街小店四组高铺底商,撬门进入被害人赵振豪经营的郭舍粗粮饭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柜子内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被告人高某丢弃,因被害人赵振豪未能提供该笔记本电脑的具体型号及价格凭证,故无法进行价格认鉴定。6.2018年11月27日2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电子街丁香园小区附近,撬门进入被害人牛新德经营的田源小镇饭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抽屉内的苹果6S、OPPOR9m两部手机。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75元。现该涉案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牛新德。7.2018年11月27日3时许,该二人在小店区真武西路恒大绿洲小区西区西门附近,撬门进入被害人翟毅经营的唐久便利店内,盗窃该便利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0余元及四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呼伦贝尔香烟及紫气东来香烟(瑞祥细支)、玉溪庄园香烟(细支)、芙蓉王香烟(细支)、苏烟(沉香细支)、玉溪阿诗玛各一盒,软中华2盒。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615.4元。现该涉案香烟均已发还被害人翟毅。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太原市××区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明知田志辉、被告人高某出售给其的手机来路不正,仍以低于市场价格6800元收购赃物手机9部。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张某故意让被告人高某提供身份证,并让其在自己开具的一张8800元的假收据上签名捺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收购的9部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11943元。现该9部赃物手机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出售手机证明、被盗手机证明、被盗香烟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8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11943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高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悔罪态度好等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犯罪所得4360元,返还被害人高玉明600元,返还被害人牛英英2860元,返还被害人高进300元,返还被害人翟毅600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荣川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