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2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樊明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樊明强逾期未履行三国土资行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三国土资行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魏 江
审判员 林小燕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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