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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2396号

合肥宇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宇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2396号

原告:合肥宇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墩路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31260M(1-1)。

法定代表人:李永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源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948940(1-1)。

法定代表人:王和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宇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腾公司)与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立,被告卡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平、郑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卡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9438.0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卡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宇腾公司从事机电设备、配件、金属材料、五金工具及劳保用品等产品的销售业务。自2016年11月份开始,宇腾公司应卡诺公司的要求连续向其供应扎带、液压钳等产品。卡诺公司的采购员章冬平每次以电话、QQ或微信等方式向宇腾公司发出订单,宇腾公司按卡诺公司订单内容备货、送货上门,并开具发票。期间卡诺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7月31日,宇腾公司与卡诺公司进行对账,卡诺公司确认欠款金额为169438.03元。对账后,卡诺公司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了50000元。截至目前,卡诺公司仍欠付119438.03元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宇腾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卡诺公司认可宇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其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对欠付金额无异议,但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提出了异议。

本院认为,卡诺公司承认宇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宇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宇腾公司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于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自宇腾公司起诉之日(2019年4月3日)起,卡诺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故宇腾公司主张卡诺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计息标准,但考虑卡诺公司的违约行为会给宇腾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宇腾公司主张的计息标准(年利率6%)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宇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438.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438.0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由被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倪伟

书记员杜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