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盖雯,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润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陈盖雯与被执行人陈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润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盖雯偿还借款600000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52000元、受理费728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陈润强的户籍所属辖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邮件被退回。 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润强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沙××村(房产证号:24××65)、东莞市××沙××村委会滨河路(房产证号:16××14)的房产,上述土地及房产均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理中,故本案暂不处理。本院依法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润强持有的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450万元的股权份额、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80万元的股权份额、东莞市巨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万元的股权份额、广东正腾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股权份额。除上述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10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