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652号
原告:成都意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2楼A1。
法定代表人:刘晓毅,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涂华。
原告成都意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兴油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解文阳
人民陪审员 邓发林
人民陪审员 郭小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