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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17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谭学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谭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517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摩根中心**楼**。

负责人:李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学平,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谭学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谭学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费用27706.84元(截止2018年8月24日)及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费用;2、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约定如果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金额,原告有权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截止2018年8月24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931.12元、利息9317.31元、滞纳金1395.41元、其他费用63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原告归还透支款,应承担归还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违约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产生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足以弥补其损失,对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6931.12元、其他费用63元、利息9317.31元(截止2018年8月24日,从2018年8月25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谭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亚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谢鸽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