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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行审112号

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耿英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耿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2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刘亚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占海,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勇,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耿英杰,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耿英杰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任国土罚字(2018)第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1年3月,被执行人耿英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议论堡乡石村村中心、石村村委会对面集体土地建房,用于超市(占地面积为东西18米,南北8米,计144平方米),地类为无权源建设用地。耿英杰从占地至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耿英杰未经批准、非法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1的规定,原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耿英杰作出任国土罚字(2018)第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耿英杰退还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土地给石村农民集体;2、对耿英杰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880元。耿英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国土局或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另查,按照任丘市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月18日原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原任丘市城乡规划局和原任丘市林业局合并组建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原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耿英杰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8)第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耿英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沧办字[2019]9号《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严管严控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8)第0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责令耿英杰退还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土地给石村农民集体”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议论堡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春

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丽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