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2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家宽,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住陆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并由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家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家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18时25分,被告人袁家宽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陆良县龙海乡小寨驶往三岔河镇大坝村,行驶至小寨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李分连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分连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袁家宽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5.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家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协议、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家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家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家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