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安吉路。
负责人:许孟昌。
被执行人:东华(泉州)洋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杯。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伞都五金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文切。
被执行人: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金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清鸿。
被执行人:刘玉杯(LIU,YUPEI),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林少娜(LIN,SHAONA),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刘文达,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邱丽招,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陈真真,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刘文质,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东华(泉州)洋伞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刘玉杯(LIU,YUPEI)、林少娜(LIN,SHAONA)、刘文达、邱丽招、陈真真、刘文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案主债务人及抵押物均在该院辖区,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该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