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404号
原告:贾文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文,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东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邢国军,村委会主任。 原告贾文军与被告万文、第三人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东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主要证人现下落不明,无法与主要证人核实关键证据,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斌
审 判 员 吴宗昌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