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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保1090号

申请人邱建勇、虢培香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建勇;虢培香;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保1090号申请人邱建勇,男。申请人虢培香,女。被申请人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龙。被申请人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龙。申请人邱建勇、虢培香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邱建勇、虢培香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明月商贸城第一幢下夹层147号(现测绘房屋-181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建勇、虢培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明月商贸城第一幢下夹层X号(现测绘房屋-18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志顺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