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112号罪犯杨喜瑞,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喜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喜瑞、仵保存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于2012年5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喜瑞在执行期间,2014年7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喜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喜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喜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原判认定杨喜瑞,仵保存在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喜瑞、仵保存能够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于对方达成协调协议。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喜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