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2238号
原告:梁某某,男,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