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2424号之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
负责人:王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该行员工。
被告:南通市首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倪岳。
被告:倪锋,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高波,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倪锡飞,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陆美娟,女,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iv>
法定代表人:卞云美。
被告:启东市东方交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高永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告南通市首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倪锋、高波、倪锡飞、陆美娟、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东方交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清见
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