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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民初757号

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与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1021民初757号 原告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洛南县永丰镇太平村。注册号612522NA000311X。 法定代表人郭政权,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陶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562218618X。 法定代表人刘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华,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系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博,男,生于1961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贺龙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政权、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华、董英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分多次销售给被告核桃仁13484.50公斤,累计价款56409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304081元,下欠260009元。2018年4月24日双方对账后,出具被告下欠原告260009元的“对账明细”表双方签字确认无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及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南县好运多核桃种植产销专业合作社下欠货款260009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9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24日计算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龙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