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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3刑初199号

弓海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弓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103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海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现住呼和浩特市。于2018年12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分局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海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海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弓海俊驾驶号牌为×××的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金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二路与汇金道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回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弓海俊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弓海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讯问被告人弓海俊笔录,被告人弓海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8]310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弓海俊现场查获及抽血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海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弓海俊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弓海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徐海峰 二Ο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国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