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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执156号

唐某、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156号

申请人: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川自治县。申请人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6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罗某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某反馈了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执行法官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及征求意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乐乐

审判员  王家友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申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