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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6528号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立杰;李世斌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65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马路25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庄,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立杰,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世斌,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立杰、李世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105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55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立杰名下房产一套,已执行回案款1543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杰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105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