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382号
原告:杨显芬,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辉,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21593T,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写字楼14-4。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举,汇川区山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杨显芬诉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杨显芬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芬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显芬负担。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黄颂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