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7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斌,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现住本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斌系本市罗湖区文化大厦西座中国移动营业厅的员工,被害人李某办理移动业务时两人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初始,被告人吴少斌开始沉溺于网络赌博,为了能弄些钱继续参赌,2019年3月12日12时许,吴少斌对李某谎称公司有充值话费返赠的活动,存一万元话费赠送500元话费,随后再将一万元的话费返还给李某。为了取得李某的信任,吴少斌用公司的电脑给李某的手机充值一万元话费,李某收到话费成功充值的短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吴少斌人民币一万元,因移动公司每日18时结算业务,当日下午,吴少斌将充值一万元的话费取消,用支付宝转给李某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给李某的手机充值500元人民币。次日20时许,李某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吴少斌人民币两万元用于手机充值,但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短信,3月14日中午,李某来到移动营业厅找到被告人吴少斌,吴承认欺骗了李某,公司没有手机充值话费返赠的活动,均系其个人行为,两万元人民币其占为己有,随后,吴少斌通过支付宝退回人民币2000元,李某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吴少斌抓获。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于被告人吴少斌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吴少斌家属退赔人民币175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少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少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少斌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艺友吴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