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8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徐茶生,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3891402P,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曾敬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茶生与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赣1128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城馨苑”B区106号房产,因该房产未区分办证,且超标的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城馨苑”7幢3单元202号、2幢3单元802号、7幢1层商114-1号、7幢1层商102-1号、6幢1层商106-1号、7幢1层商110-1号、6幢1层商102-1号、7幢1层商106-1号、6幢1层商110-1号共计九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009183号、0007396号、0009217号、0009214号、0008632号、0009216号、0008627号、0009215号、000863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城馨苑”B区10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