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1892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环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留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元红,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维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