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673号
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曾红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岩,汉族,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岩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已结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邵阳市昌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 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
书记员 谭春霞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